2018-04-26

[法規稅務] 買屋拿到「銷貨折讓單」,賣屋時「記得這個」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於2016年1月1日正式上路,如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者,個人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須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說明,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房屋、土地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部分建設公司與買方訂定合約,事後再另開立銷貨折讓單減價,惟未另訂減價後合約。此舉易造成日後該房地再出售時,民眾僅提示買賣契約書而疏忽未提示銷貨折讓單,導致墊高該房地之取得成本而漏報所得。

該局再次呼籲,買屋時有拿到「銷貨折讓單」的民眾,賣屋時記得要從取得成本減除。


新聞來源:買購房地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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