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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聰明購屋 安全交易,買房賣房租屋防詐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台北市政府地政局於2018年10月11日發布預售屋管理新制之預售建案契約核備地圖創新新服務及2018年台北市預售屋聯合稽查結果,並向民眾宣導買房賣房租屋防詐守則,以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

 
 
台北市預售建案契約核備地圖及履保資訊公開
 
地政局表示,預售屋管理新制自2017年實施以來,契約查核的備查未備查結果均即時公布於地政局網站提供民眾參考,2018年3月為方便民眾查閱,發布全國首創「台北市預售建案契約核備地圖」(詳圖1),將辦竣契約核備之建案資訊與google地圖整合,讓民眾輕鬆按圖索驥台北市各預售建案契約核備情形,幫助民眾於選購預售屋前可先行掌握業者契約內容,避免簽訂不平等契約。
 
 
地政局更進一步表示,購買預售屋一般以分期方式付款,價金信託履約保證是保障屋款確實按工期給付,依內政部公布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價金信託履保機制只需載明價金交付信託給那家金融機構負責承作,消費者僅知道有信託給金融機構,但並不知道自己繳的錢是否確實有專款專用,還是被建商挪作他用,消費者不知道如何查詢繳付情形,所以為了達到預售屋管理新制實施效益,除建置完成「台北市預售建案契約核備地圖」外,地政局於2018年5月在地政局官網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內彙整建置「預售屋價金信託履保專戶查詢網址」,讓購買預售屋的消費者可以方便查詢及瞭解與掌握預售屋價金信託繳付情形,購買預售屋更安心,2018年9月再將全市各預售建案之價金信託履保專戶查詢網址,整合入「台北市預售建案契約核備地圖」,提供市民一次多元可視化查詢,以維護消費者的交易權益。
 
預售契約全市納管無漏網之魚
 
政局亦表示,自2017年3月1日實施預售屋管理新制至今,已全面納管全市預售建案共110案,除了9個建案(8.18%)由地政局審理中、6個建案(5.45%)限期改正中及2個建案(1.82%)由建商自檢中外,已輔導完成建案核備者高達93案(84.55%)。地政局專人定期(每月)蒐集雜誌廣告或網路廣告,並與市府建管處提供之建照資料核對後,納管追踪,並查證廣告與實際銷售情形,地政局8月發現品陽建設投資興建之「大直紅點」於住展雜誌刊登建案銷售廣告,嗣經核對後發現該案並無建照,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規定,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照,不得銷售,經電洽追踪後,網路平台已下架,未來對類此建案偷跑銷售之行為,將逕依規定移送建管處裁罰。
   
預售建案聯合稽查見成效
 
地政局自2018年9月7日、8日及10日再聯合法務局消保官及建管處到建案實地聯合稽查,查核結果除未完成辦理自主檢查的頂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興建銷售之「中山Q1」及富連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興建銷售之「富連陽明」,買賣定型化契約不符合規定外,其他完成自主檢查核備建案複檢皆符合規定,複檢合格率100%!,顯見新制實施的成效。
 
2018年聯合稽查與往年不同的是,地政局於928檔期前提前稽查並於假日主動出擊,稽查當日結束立即發布新聞稿公布結果,讓民眾看見查核成效,以保障消費權益及交易安全。本市預售建案受檢契約之查核結果均已即時公布於地政局網站,提醒民眾上網查詢各建商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是否與經地政局核備契約內容相同或與內政部公布之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一致,若有不一致,民眾可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向地政局提出檢舉,以維護自身交易安全。
 
提醒民眾買房賣房租屋防詐
 
近期不動產交易詐騙詐騙頻傳,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地政局提供買房租房流程及呼籲不動產交易三大類型防詐守則:「預售屋防詐守則」、「中古屋、新成屋防詐守則」及「租屋防詐守則」(如圖2),以提醒買賣雙方或租賃雙方應注意常見發生詐騙手法,以維護自身權益。
 

2018-04-09

[法規稅務] 一張圖搞懂房地買賣應繳納的稅費

【房地王記者/邱和珍報導】
房地買賣流程大致分為「簽約」、「用印」、「完稅」與「交屋」等四個階段,需要繳納的稅費包括印花稅、契稅與土地增值稅,最後賣方再根據所適用的稅制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或房地合一稅。 一般而言,當買賣雙方對於價格已達成共識,即可進行簽約程序。簽完約以後,雙方需準備過戶所需的相關資料,以利後續申報稅賦作業。

[法規稅務] 雨遮登記與否 看建照就知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玲/台北報導】
今年前兩月住宅建照核發量增加三成,房市表現似有好轉跡象,但房產專家提醒,今年「雨遮、屋簷不登記不計價」新制上路,民眾購買預售屋時,不能只看公設比,還得把附屬建物坪數大小納入考量,或單純比較主建物面積來選購。

[法規稅務] 申報遺產 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注意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扣除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金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2項規定,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生存配偶相當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並於履行交付或移轉財產後,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俾利稽徵機關核認後解除列管。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甲君於2013年8月5日死亡,繼承人乙君等5人申報遺產稅,並主張扣除上開請求權之金額,惟未於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之日(2015年4月25日)起1年內,給付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甲君之配偶,依前揭規定須就未給付部分追繳遺產稅額4,300,000元。該局特別提醒,繼承人應注意於期限內交付或移轉財產之相關規定,並保存證明文件,避免因不諳規定而遭追繳稅賦。

新聞來源:買購房地產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