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8

今年房地產申報所得稅!弄懂兩大新規定保障權益

[2018-05-05 胡兆陽]
5月份的申報所得稅季節已經來到!今年新實施的報稅制度不少,包括增加了基本生活費、個人免稅額和課稅級距金額、退職所得課稅門檻也都調高等等,不過擁有房子的民眾最關心的,還是在今年的房地產報稅方面有什麼新的措施或規定?總計有「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免稅額」、「售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微調」這兩項規定。


首先在「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免稅額」方面,主要是立法院在民國105年12月底三讀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公益出租人每個月、每間房屋的租金收入可以享有最多1萬元(不足者以實際金額為準)的免稅優惠,超過的部分仍然要計入所得稅的租金收入裡。以法案實施後、民國106年1月開始收租金計算,剛好在今年民國107年5月報稅的時候,有收租金的民眾第一次要實施這項新措施。

例如小明是擁有兩間房子的包租公,其中一間符合「公益出租」的資格、每個月收到租金1.5萬元,另一間則不符合資格、每個月收到租金5,000元,合計去年(106年)共得到24萬元((1.5萬+5,000元)x12個月)的租金收入,但是符合公益出租的那間房子可以扣除每個月1萬元(一年共12萬元)的免稅額度,因此今年5月報稅時只要寫上12萬元(24萬-12萬元)的租金收入即可。

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的規定


至於什麼樣的房東才符合「公益出租人」的資格?只要出租的房子符合住宅法第15條或是第23條(如上表)的出租規定,就可以享有每個月1萬元的免稅優惠。

另外,在今年5月報稅適用的《106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方面,財政部把少部分地區的計算百分比做了一些調整(詳見下表),大部分的地區則維持不變。

106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所得計算比例調整區域


值得注意的是,國內的房市交易在105年1月開始就實施了房地合一稅新制,所以從105年1月起交易的房地產,如果是在103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而且持有時間在2年以內,或是在105年1月1日以後才取得者,都要按照賣出獲利的實價課徵稅金,不再合併到綜合所得稅裡。

 所以這裡提到的《106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是指不適用新制、未能提出取得成本的賣屋情況才能採用這項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民眾要小心別用錯了,以免日後遭到稅捐機關追繳稅額。


新聞來源:房地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